電動自行車超速罰款 吉警加強取締及宣導

記者 楊金明/吉安報導

108年10月1日起,騎乘電動自行車速率超過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警方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1條規定,處罰駕駛人新台幣900元至1,800元罰鍰,為了保障用路人安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警分局將秉持「宣導及取締二並重」的精神,加強宣導場次及取締超速勤務。

警方表示,有關10月1日交通新制上路的重點如下:街道巷弄限速30公里:交通部推動速度管理,針對路幅較窄且行車行速度較慢街道巷弄進行降速,10月1日起,「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速限將從每小時40公里調降為30公里。若違規,依法處新台幣1,200元至2,400元罰鍰。
二、車輛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 車輛轉彎、變換車道前必須打方向燈,相同車道超車時,也應打左方向燈並至少與前車左側保持50公分以上間隔,再打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針對車輛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新台幣900元至1,200元加重罰鍰1,200元至3,600元。
三、新增電動自行車開罰項目: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新台幣300元罰鍰,電動自行車行駛速率超過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處新台幣900元至1,800元罰鍰;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新台幣1,800元至5,400元罰鍰。
四、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開罰: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及轉彎時,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2,400元至7,200元罰鍰;自行車等慢車若行近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視障者,處新台幣600元至1,200元罰鍰;若因不禮讓肇事使人受傷、死亡,罰鍰亦加重為新台幣1,200元至2,400元。
五、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最高罰新台幣2400元:除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其餘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依法開罰新台幣1,200元至2,400元罰鍰。
六、在行人穿越道有處罰條例第82條1項各款情事:未經許可在行人穿越道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或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等情事,處新台幣3,000元至6,000元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吉安警分局表示,按照交通部路政司的統計資料,目前全國取得審驗合格標章的電動自行車約有37萬輛,雖然規範於慢車,但是肇事件數卻逐年成長,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數據顯示,電動自行車肇事近年來有明顯攀升的趨勢,去年共發生2330件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3292人受到輕重傷。
電動自行車法定最高時速為25公里,改裝後,時速可達50公里以上,與機車無異,以往因電動自行車無需考取駕照即可上路,不配戴安全帽無罰則,對於違法改裝也無覆驗規定,衍生許多交通問題,形成管理上漏洞,此次修法後將更進一步保障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各用路人行車安全,警方呼籲鄉親共同遵守交通新制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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