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楊金明/吉安報導

108年10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騎乘「電動自行車」強制戴安全帽的規定,民眾如果騎乘「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行駛道路,警方可依據該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罰鍰,為了讓學生族群加深印象,花蓮縣警察局吉安警分局仁里派出所長林祥文親自帶領員警前往轄區宜昌國中,以有獎徵答的方式宣導相關規定。


所長林祥文在宣導時強調,電動自行車配戴安全帽應遵守三項規定:(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形。(三)配戴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另外,騎乘「電動自行車」速率超過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警方亦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1條規定,處罰駕駛人新台幣「900元至1,800元罰鍰」,為了保障用路人安全,警方將持續秉持「宣導及取締並重」的精神,加強宣導場次及取締超速勤務。

吉安警分局表示,維護地方治安、交通的任務警方責無旁貸,同時也是持續和永久性的工作,然而,交通安全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但是也最容易被忽略,除了警力的全面投入外,仍然須要全體國民共同的體認,警方呼籲應該從日常生活中建立「防禦駕駛」的觀念,多一分注意就可避免憾事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