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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南區警分局某分駐所驚爆所長多次言語及舉動性騷女警事件,經向分局2組督察投訴後,孰不知分局竟只將所長調回原單位3組繼續服務,是否有其他懲處尚待確認,有民眾反映是否官官相護?

今(108)年10月間,花蓮縣南區分局某分駐所驚爆所長多次嚴重言語及舉動性騷女警事件,所內女警已忍無可忍於11月向分局2組督察投訴,所長先向女警表示:麻煩幫我清一下桌子。女警回問:清哪裡?所長回應:清我下面(手比自身下),當下女警感到極度不舒服、非常厭惡所長的言行舉止。同時在場的男警也立即表示:所長怎麼這樣說話?導致現場氣氛一片凝滯。分局於12月初將這名所長調回原單位3組繼續服務,是否有其他懲處尚待確認。有民眾及員警反映是否官官相護?身為人民保母、執法先鋒理應保護民眾、維護法律尊嚴,卻藐視法律知法犯法,公然侮辱女性尊嚴,是否意味著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根據個案的事發背景、工作環境與當事人使用的言詞舉止進行判斷。即便個別舉動屬於一般人正常互動範圍(例如觸碰到手臂),但從時間上觀察具有性意味、冒犯性,就是性騷擾。另外,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上揭事件的處理方式,實難讓當事人或是民眾覺得公道啊!
